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上訴人 張子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鵬宇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