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丁○○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丁○○、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