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