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聲請意旨誤載為民國96年
11月22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並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