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3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12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