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4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秀娟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俊海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55號判決確認聲請人就系爭車輛所有權存在。
惟相對人迄未履行,且辯稱系爭車輛所有權雖經判決屬聲請人所有,但判決書未載明「被告林俊海應將系爭車輛交還於原告吳秀娟所有權人」,而拒絕交還系爭車輛,聲請人因此聲請補充判決「系爭車輛交還於所有權人吳秀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而依上開聲請意旨所述,並非原起訴聲明範圍,核與前開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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