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42號原告 陳炳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 陳添枝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92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98,7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原告僅繳納17,929元,尚欠45,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567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區街○○號)房屋,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實價交易查詢結果,鄰近相類之不動產於民國102年間之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每坪約1,080,000元,上開房屋總面積為77.12平方公尺(約23.3288坪),原告訴請被告移轉登記上開房地應有部分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0,000×23.3288×1/4=6,298,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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