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 黃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複代理人 蘇育鉉 律師
陳寧馨 律師被告東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正鳳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告 王明堂
薛宇 閎恆大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琦 訴訟代理人 林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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