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電子檔上傳說明
104年度訴字第290號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一、本判決全文原件並非以系統指定之電子格式編撰而成,本說明僅將判決全文中,關於判決主文、事實摘要部分加以擷取呈現,另加置關鍵字以便於電子資料庫中搜尋。
二、判決主文:㈠本訴部分(104年訴字第290號)台灣紙業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台灣紙業負擔。
㈡主參加訴訟部分(104年訴字第294號)
張淑媚 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9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450)及其上台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5)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復興木業。
確認台灣紙業就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9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450)及同地段000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即權利範圍4/45),對張淑媚並無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台灣紙業負擔。
三、本案完整判決內容詳如附件電子檔所示。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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