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鍾漢昭 住○○鄉○○鄉○○村○○路000號被告 張伯雍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廖訓誠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法定代理人 趙家輝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告 林祐儒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被告張伯雍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復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而原告鍾漢昭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31號卷二第185頁),是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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