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苗簡字第57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5,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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