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7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元②壹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①壹拾壹萬陸仟伍佰元②壹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②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