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
之4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續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祐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明公司)告訴甲○○及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10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祐明公司代表人乙○○撤回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具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