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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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當事人千方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