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一0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追加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貳佰捌拾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則駁回該追加部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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