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5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坤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3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坤原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妹關係,竟於其住家門口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身心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325號被告陳坤原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六腳鄉灣內130號居新北市○○區○○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坤原與 陳秋馨 為兄妹,雙方因住家環境問題起爭執,陳坤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9日15時1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路0巷00號門口前,以「討客兄(台語)」等語辱罵陳秋馨,足以貶損陳秋馨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陳秋馨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坤原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秋馨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提供之光碟錄音譯文1份及現場蒐證光碟1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檢察官黃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