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成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1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9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89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年4月9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