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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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秋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51號)裁定如下:
主文蘇秋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蘇秋如犯偽造文書、背信、侵占,共31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所犯31罪,行為時間長達5年;總刑度93月有期徒刑,經過2次定執行刑,已經減除63月有期徒刑。因認定應執行刑2年6月,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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