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67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義順 間恢復名譽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恢復名譽等,聲請人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具體,聲請人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應提出本件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