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豪陳志榮陳麗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聲請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所有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明確具體,聲請人自應更正為妥適之聲明,並應提出本件請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另本件起訴狀未載明上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權利基礎應所適用之法條為何)自無從判斷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且未記載本件具體事實經過,聲請人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四、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起訴狀關於相對人「陳正豪」、「陳志榮」,並未記載住所或居所等資料,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陳正豪」、「陳志榮」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陳正豪」、「陳志榮」之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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