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被告 賴宥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宥叡間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10年2月22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10年3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黃鷹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