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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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簡宏哲
被告 賴宥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宥叡間109年度六簡字第2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10年2月22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10年3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