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

原告 張百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昌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109年度六簡字第283號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而所謂「

訴訟標的」即紛爭之對象、審判之客體,亦即原告主張之事實,究屬於何種實體法上權利,其請求權之基礎為何?(請求之法條依據為何);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係構成將來判決之主文,亦為將來可否強制執行之依據,故其聲明必須合法、具體、可能、確定,否則起訴即有不合法定程式之違法。

貳、本件原告起訴,雖有主張原因事實,然未於其起訴狀內或其後之聲明狀陳明請求權之基礎為何?係依據何法條規定請求審判?致本院無從確定其訴訟標的為何?倘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承攬之法律關係,則應依民法第490條以下承攬之規定具體指明請求權之依據為何,即所依據之法律條文為何?另原告『訴之聲明』,亦應依據其在實體法上之權利為具體、明確主張,方符合起訴之法定程式,附此敘明。

參、原告應依上開意旨補正,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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