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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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告 高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