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七月十三日、九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卷證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許蕙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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