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 蔡應詳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蔡應詳」,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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