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號地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每日有僱用本國籍職業看護工之必要及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法院書記官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