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林東山 即 陳文笑 之繼承人、 林志遠 即陳文笑之繼承人、 林志成 即陳文笑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