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05號
原告 童志浩 被告丞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元楷 被告 陳全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萬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尚不足79,7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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