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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