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4號原告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勝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9號1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