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吳家鳳 律師被告戊○○
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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