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 顏國卿 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Edd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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