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7月23日,因案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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