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61號聲請人甲○○
乙○○丁○○戊○○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證統一編號:Z00000000.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