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九四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恐嚇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