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30號聲明人丙○○
丁○○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戊○○○
己○○乙○○癸○○丑○○子○○
號寅○○辛○○庚○○
6號壬○○共同送達代收人壬○○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卯○○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卯○○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卯○○之兄弟姐妹除癸○○、丑○○、子○○寅○○、辛○○、庚○○外,是否尚有其他兄弟姐妹,如有併提出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補聲明人戊○○○、壬○○、丙○○、丁○○、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補聲明人丑○○、子○○、己○○、寅○○、庚○○之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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