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號上訴人甲○○
丙○○乙○○被上訴人高雄縣路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複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
836號)提起上訴,已于98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