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259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