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55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曾國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曾國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國鐘(下稱抗告人)因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雖附表編號2至4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9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聲請與附表編號1、5、6至18、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規定,原審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審酌附表編號1、12至18、20均為販賣二級毒品罪,編號2至4均為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至11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9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質相近,且編號1至5、9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6月至同年0月間,編號6至18、20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12月至000年0月間,足見上開各罪非難重複性偏高,應予較高之定刑折幅,復參酌編號2至4、6至18所示罪刑曾為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2年確定,則原審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編號所處刑度之總和為重,併參酌抗告人人向本院表示自身已中風,且尚有80餘歲之母親,請給予最有利之定刑等語,故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考量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定期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執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考量過去視為連續犯之犯罪,原則上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處理,藉此維護刑罪之公正性,因此就刑法後多次施行毒品之犯行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論新制之一罪一罰判例獨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販賣吸食毒品部分有欠允,另參酌各法院判例(諸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43號、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原審定應執行刑為18年尤為過重;並考量抗告人曾有中風身體不便,及家中年邁母親,抗告人有悔意等情,給予抗告人從輕量刑之裁定,讓抗告人早日返鄉孝順其母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12至18、20均為販賣二級毒品罪,編號2至4均為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罪,編號5至11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9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質相近,且編號1至5、9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6月至同年0月間,編號6至18、20之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12月至000年0月間,犯罪時間密接、犯罪類型、手法均相近,具有高度重複性,且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有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
1、12至18、20均為販賣二級毒品罪各罪、編號5至11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間之獨立性甚低,透過該各罪所反映之人格面向亦無明顯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似不宜酌定過高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為內涵之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採1罪1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等情,及考量各犯行間之關聯性、法益異同與侵害嚴重性等因素,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其真心改過向上,盡早回歸正常社會。原審未衡量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類,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及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遽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20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難謂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界限。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量刑不當,為有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即無可維持,應予撤銷,為免發回原審法院更行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自為裁定。並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罪質相同,犯罪時間甚為接近,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斟酌抗告意旨(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自有將該等執行刑依比例調整之必要,且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審級利益,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自為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柏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6月14日109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6984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6984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69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3號(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22日109年6月23日111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6984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4174號、第26984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079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13日112年3月15日111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3號(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6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3號(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19日11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3號(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0日111年2月2日111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3號(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5日110年12月21日111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3號(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5日111年2月21日111年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656、19010、214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513號(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92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7日111年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317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1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112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13日112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375號112年度訴字第50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15日113年1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1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3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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