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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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德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德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德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宣告刑」原載為「有期徒刑6月」,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2次)」),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書漏載第50條第1項本文、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宣告刑」原載為「有期徒刑6月」,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2次)」),又附表編號1、編號3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裁判確定日(民國108年8月15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300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等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5曾定應執刑為1年11月,附表編號6至7曾定應執行刑為5月,附表編號8曾定應執行刑為9月,內部界限總合為有期徒刑3年1月)、外部界線之範範圍,另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3、4、6、8所示之罪均為違反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附表編號2、5、7所示之罪均為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本質行為相同,責任非難程度較高,犯罪時間以亦屬接近(103年2月至5月間、104年8月至000年0月間),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編號6至7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上訴駁回確定;編號8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緣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決定前犯數罪者,設併合處罰之規定,並於第51條明定併罰之數罪所分別宣告之刑,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期外部界線,顯係採限制加重主義,蘊含鼓勵受刑人兼顧其利益之量刑原則,又「按法院『裁量權』之行使不得逾越法律的規定範圍的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規定」等語云云(本院卷第305至309頁),均已詳加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態樣、關聯性等,所定應執行刑已寬減宣告刑,實不宜僅因合併執行即再給予過度之刑度優惠,暨其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商啟泰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柏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公司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犯罪日期105年11月11日102年10月4日103年5月12日102年11月21日103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4012號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861號、第32521號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861號、第325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0日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8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2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日108年8月15日109年8月1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431號(附表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96次)有期徒刑2月(23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4日至105年6月22日104年8月4日至105年6月22日103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904號、110年度偵字第25883號、第27320號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904號、110年度偵字第25883號、第27320號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2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095號110年度簡字第4095號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095號110年度簡字第4095號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112年3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431號(附表編號1至5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已執畢)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09號(附表編號6至7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編號78罪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4月(4次)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4月30日103年5月22日103年3月10日103年1月24日103年3月20日103年4月15日103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1225號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45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4220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7日112年1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簡上字第5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0日113年5月1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09號(附表編號6至7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11號(附表編號8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46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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