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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