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信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