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告 戴士峻 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雲 兼法定代理人 戴聰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