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鼎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珮緁

訴訟代理人 陳祥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10萬元以下部分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以陳祥聲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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