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
原告 李懿蓉
被告 張錦梅
被告 張心蘋
被告 張嬑瑄
被告 張錦花
被告 李穆生
被告 李月娥
被告 李志祥
被告 潘張如美
被告 張正浩
被告 潘張如娟
被告 張勻柔
被告 潘如華
被告 潘如玉
被告 張麗惠
被告 張清吉
被告 梁瑋錡
被告 梁煒晟
被告 梁羽玟
被告 陳嘉瑩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18元【(15,700+15,600)×1/2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