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慶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慶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慶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5年7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7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5年7月12日入監執行,並於10
7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701818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
4月2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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