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14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故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本票(票號:CH669697)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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