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達選任辯護人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傳喚警員作證),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上午10時於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