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債權人百象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閎煒營造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應係對公司為請求,票號YM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係 林秉翔 ,請釋明支票金額212,940元對閎煒營造公司請求之理由。
二、票號YMA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依聲請狀所載請求總金額與各別請求之利息金額總額似有誤,請更正正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