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童世和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被告 林老長 被告 吳芋籃 被告 林有福 被告 蘇其來 被告 謝文清 被告 張稠 被告 吳楊查 某被告 黃敏 被告 錢文欽 被告 盧當 被告 林是 被告 楊常 被告 陳永順 被告 吳老啼 被告 吳百年 被告 李牛母 被告 李水 被告 呂炭 被告 楊双石 被告 楊双鉄 被告 楊濫 被告 楊達 被告 蔡區 被告 江水 被告 謝新佃 被告 楊準 被告 黃查某 被告 楊丁士 被告 楊旭 被告 楊羗 被告 楊加禮 被告 楊利己 被告 楊度 被告 林久 被告 黃春來 被告 林福助 被告 林得福 被告 黃連輝 被告 黃勝義 被告 吳進和 被告 吳進乾 被告 吳明傳 被告 張懷寧 被告 林進乾 被告 林朝陽 被告 林茂泰 被告 黃良誠 被告 黃乾定 被告 黃乾泰 被告童 傅錦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童茂金 被告 林耀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被告 黃聖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余玉花 被告 張小紅 被告 林建耀 被告 林建宏 被告 林伊茜 被告林 汪六英 被告 楊朱輝 被告張 楊美華 被告 楊美惠 被告 楊美琴 被告 楊志峰 被告 楊志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良誠被告 楊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79,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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